商水县商务局 商水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商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暨《商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3        字体大小:【 】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商商字〔201835



商水县商务局 商水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商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暨《商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企业:

为了加强商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及项目资金管理,促进农村电子商务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南的通知》及《商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商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和《商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商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2商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商水县商务局        商水县财政局


                     

2018412    














商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保障商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的建设质量,项目在招标确定承办单位以后,对项目的管理将按照承办单位的实施方案进度进行整体监管,对予项目的管理采取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评估的基本流程,项目可以分阶段按实施进度进行项目申报。
  项目的评审、验收和评估由县商务局(电商办)牵头,县财政局、扶贫办和审计局共同参与执行。
  二、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1)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
  ②承办企业基本情况:一是地址、域名、负责人、联系电话;二是企业证照和相关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电子商务交易额证明材料。

④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审计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⑤hd57365门户网站公示截图及公示的文字材料。 

(2)乡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
  ②村级服务网点建设工作总体规划;
  ③村级服务网点建设的地址、网点联系电话、负责人、建设结果、网上运行时间及店面(内、外)图片;
  ④网点与承办企业签署的协议书;
  ⑤村级服务网点电子商务交易额有效证明材料;
  ⑥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进行列表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审计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⑦hd57365门户网站公示截图及公示的文字材料。
    3)县域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
  ②基本情况:地址、面积、人员就业、功能、配送辐射半径等情况;
  ③配送中心内、外和设备图片;
  ④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审计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⑤hd57365门户网站公示截图及公示的文字材

4)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服务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①运营企业申请报告;
  ②运营企业基本情况:一是地址、域名、负责人、联系电话;二是企业证照和相关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运营服务中心总体规划,运营人员网络运营、技术培训服务等,与相关单位运营活动的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县商务局(电商办)、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对培训机构考核结果;

电商创业孵化证明材料;传统企业互联网转型证明材料;电子商务交易额证明材料;公共服务中心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

hd57365门户网站公示截图及公示的文字材料。 

(5)农村电商人才培训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①培训单位申请报告;
  ②培训总体方案;
  ③县商务局(电商办)、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对培训机构考核结果,确定合作对象;
  ④培训授课人的基本资料和课程大纲;
  ⑤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乡镇、村、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现场照片、影像资料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资料。

hd57365门户网站公示截图及公示的文字材

(6)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
 ②开展特色产品品牌策划营销活动的方案;
 ③与相关单位签署有效的合同(含电子合同截图);
 ④产品设计包装、品牌策划注册、活动推广的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⑤县域特色农产品防伪溯源体系、案例与应用效果证明材料,有机食品认证以及QS认证证书;

hd57365门户网站公示截图及公示的文字材料。

7)农村电子商务的规划和宣传项目申报材料
  ①企业宣传推广申请报告;
  ②企业基本情况:一是地址、域名、负责人、联系电话;二是企业证照和相关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农村电商宣传工作总体方案;

县商务局(电商办)、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对培训机构考核结果,确定合作对象;

⑤宣传活动与推广的证明材料、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包括宣传内容、宣传条幅、视频等材料;

hd57365门户网站公示截图及公示的文字材料。

⑦ 电商氛围的宣传策划、电商交流会、沙龙会议、创业大赛等;

⑧合法有效的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进行确认,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构建的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审计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三、项目的评审、验收、评估及监管
  (1)项目的申报
  承办企业将已经建成或阶段性的建设成果,符合支持条件的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可向县商务局(电商办)提出支持申请,并按照项目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项目的组织评审
  为了支持县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的工作进度,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项目的评审采取“一报一审”和“即报即审”的原则开展项目评审。项目的评审组织由县商务局(电商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等共同负责。

组织评审时间要求:在收到承办单位的项目申报后,及时完成项目评审,并得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要对社会公示,实际不少于5工作日。
  (3)项目审核验收与评估
  在完成申报项目的评审后,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电商办会同商务局、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完成对项目实施的调查评估,确定项目内容与实际内容的一致性,项目验收评估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否则不予资金补贴。
  (4)项目的监管
  县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规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的日常监管,由县商务局(电商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等小组成员,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以便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动态,以保障项目在计划时间节点内有质量的完成建设。
  四、项目归档管理及资金支持方式
  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
  县商务局(电商办)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贴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2、项目的资金支持
  项目资金的支持将结合本项目管理办法,按照《商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国家级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附则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电商办)、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南>的通知》(豫商建〔20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县推广应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招标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资金分配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一)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内容:一是支持为构建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培训、物流、农村服务站、农村产品营销和供应链体系等功能所进行的必要基础装修及运营商场地租赁费用开支;二是支持为中心购置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投影仪、电话、打印机、文件柜、空调、音响、农产品安全检测等软硬件办公设施设备;三是支持设立服务前台和特色馆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开支;四是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氛围营造、统计分析、成果展示等公益性活动。

(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支持内容:支持政府或承办企业为开展电子商务服务对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改造装修,配置电脑、LED显示屏、POS机、扫码枪、室内外牌匾、WIFI、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和对站点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等。

(三)县域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建设支持内容: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等牵头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建设服务农村的公益性县域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支持承办企业购置车辆、分拣设备,升级改造乡村快递配送站点,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物流信息数据应用系统;支持承办企业提供冷链仓储、农产品集中分拣配送及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而开展的公共服务等。

(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支持内容: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等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县乡村基层干部、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信息员等;支持在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等建设电子商务实训及创业孵化基地;支持电子商务协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用于营造当地电子商务发展氛围的公益性活动等。

(五)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内容:支持当地政府或承办企业围绕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QS认证,开展农特产品分级、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建设,构建农产品追溯平台数据库,解决农产品上线销售的前置障碍。

(六)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规划和宣传支持内容: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研究,制定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政策和示范县(市)创建工作、成果展示等宣传活动;鼓励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营造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商务局(电商办)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和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二)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办理和拨付,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对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物流体系建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资金总额的30%,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准。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县商务局(电商办)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申报材料,并报送县商务局(电商办)、财政局。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
  (一)县商务局(电商办)会同县财政局委托具有电子商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的第三方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完成对项目实施的调查评审确定材料内容与项目内容是否一致;
  (二)县商务局(电商办)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财政局按照国家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商务局提供的相关材料将补助资金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政府是资金使用和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县商务局(电商办)、县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并有资质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商务局(电商办)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建设、验收、审计等环节的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并做到项目资料真实、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项目的验收、评估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追回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电商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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