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审计局关于雷立勇任商水县新城办事处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18-02-05        字体大小:【 】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二O年十十日公告)

2017年第9号(总第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商水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4月26日,对雷立勇任商水县新城办事处主任期间进行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商水县新城办事处基本情况

    商水县新城办事处下辖7个行政村(居),人口5200人,耕地2798亩。办事处人员编制26人,实有35人。内设党政、社会事务、经济发展等三个办公室和农业服务、城市建设发展、文化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四个中心,负责新城办事处的各项工作。会计核算纳入乡财县管会计核算中心。

    雷立勇任职时间2011年4月至2017年1月。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雷立勇任商水县新城办事处主任期间所负责的新城办事处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真实,经济活动基本合规、合法,办公条件有所改善。没有发现雷立勇个人有经济问题。对其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存在的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无需支出的项目资金挂暂存、截留计生事业费、超范围支出、列支不规范票据、其他应收款常年未清理以及应计未计固定资产等问题,雷立勇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审计结果

   (一)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财政所收支情况 

    2011年4月至2012年度收入总额6430762.4元,支出总额7662462.4元,其中:拨出政府经费3802705.4元、拨出村级经费210050元、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3524007元、公共安全支出73000元、普通教育支出33000元、专用基金支出19700元。任期内结余-1231700元,加上2011年3月底累计结余1187930元,2012年累计结余-43770元(2013年初账户已取消)。

    2.政府经费收支情况

    2011年4月至2017年1月收入总额40685286.07元,其中:财拨基本经费19460796.07元、计生事业收入256330元、项目收入20317049元、其他收入651111元。支出总额40279464.89元,其中:拨出经费476678元、基本经费支出20058223.49元、项目支出19744563.4元,任期内结余405821.18元,加上2011年3月底累计结余133104.52元,2017年1月底累计结余538925.7元(账外支出,未作调整)。

    3.计生办收支情况

    2011年4月至2017年1月收入总额1845020元,支出总额1815190.5元,其中:拨出经费130000元、事业支出1685190.5元,任期内结余29829.5元,加上2011年3月底累计结余1385.9元,2017年1月底累计结余31215.4元。

    4.项目户收支情况

    2011年4月至2017年1月收入总额91975270.83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533600元、项目收入91441670.83元。支出总额84927137.54元,任期内结余7048133.29元,加上2011年3月底累计结余2357121.9元,2017年1月底累计结余9405255.19元。

    5.其他收支情况(民政所)

    2016年至2017年1月收入总额2115901元,支出总额2130082元,其中:退伍军人生活补助1024718元、救济费81700元、医疗费1023664元,结余-14181元,加上2015年底累计结余314247.5元,2017年1月底累计结余300066.5元。

    (二)资产家底情况

     任职期末, 不含债权的资产总额10261027.62元,其中:银行存款451424元、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8898370.62元、固定资产911233元。比任职初资产总额6652189.12元,增加了3608838.5元,其中:银行存款减少了5857585.12元、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增加了8898370.62元、固定资产增加了568053元。

    任职期末净资产10347987.82元,比任职初4022722.32元,增加了6325265.5元(主要项目资金增加数)。

   (三)债权债务情况

    1.任职末债权总额625563.2元,比任职初债权674503.2元减少了48940元。

    2.任职末债务总额538603元,比任职初债务总额3303970元,减少了2765367元(主要职工之家土地补偿资金减少数)。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雷立勇任商水县新城办事处主任职务期间的2015年以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已经审计处理、处罚过。此次重点审计的2016年至2017年1月财政财务收支存在以下问题:

   (一)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46176元,其中:政府经费户14334元、计生办8304元、项目户23538元。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今后严格控制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

   (二)无需支出的项目资金10000元(2012以前财政拨入救灾资金结余10000元,到2017年元月,仍挂暂存款户)。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加强地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第二条“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 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给予收回10000元,上缴县财政。

   (三)截留计生事业费33770元(2012年上级拨入计生事业费结余33770元,到2017年元月仍未下拨计生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将截留的计生事业费及时下拨计生办。

   (四)超范围支出19600元(列支临时人员工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今后严格杜绝超范围支出。

   (五)列支不规范票据72792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严格杜绝列支不规范票据。

   (六)其他应收款未及时清算625563.2元(2012年底其他应收款结余625563.2元,到2017年1月底仍未清理结算),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该单位及时清理有关账户。

   (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20130元,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对上述未入的固定资产及时登入账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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